23 年判字第 2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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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判字第 20 號
判例要旨
(一) 依商標法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後本有請求禁止他人再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同一商品之權而商標是否近似應以其構成該商標之主要部分有無特別顯著之差異為斷
(二) 行政訴訟法之所謂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係指行政官署因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若行政官署之處分既屬於法無違亦於當事人之權利無損自不生損害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