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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296 號

日期 61 年 08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營業稅之課徵,依營利事業之營業額及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課徵之。營利事業兼營兩種以上之營業,其課稅標的不同者,應分別申報課稅。原告經營製糖業出售散裝蔗渣,其買賣合約訂明另計蔗渣打包工料費,係屬代買受人完成一定工作之勞務承攬。被告官署就蔗渣打包工料費部份,依營業稅計徵標的表第三類勞務承攬業稅率補徵營業稅,於法尚非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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