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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判字第 3 號

日期 39 年 05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第一則:

買賣有無瑕庛,應否無效,均屬普通法院審理之事項,不在本院處理之範圍。

第二則:

原告等既非人民代表,又未經人民之委任,縱有報紙之贊同,亦不能援引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七號及院字第一一三○號解釋,即謂具有當事人之適格。

第三則:

提起訴願,須以有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為前提。若行政官署因事實上必要,本於行政權之作用,以命令對於一般不特定之人民為一種抽象之規定,而非個別具體之處置,即與訴願法第一條所稱之處分,顯不相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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