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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判字第 3 號
判例要旨
第一則:
買賣有無瑕庛,應否無效,均屬普通法院審理之事項,不在本院處理之範圍。
第二則:
原告等既非人民代表,又未經人民之委任,縱有報紙之贊同,亦不能援引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七號及院字第一一三○號解釋,即謂具有當事人之適格。
第三則:
提起訴願,須以有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為前提。若行政官署因事實上必要,本於行政權之作用,以命令對於一般不特定之人民為一種抽象之規定,而非個別具體之處置,即與訴願法第一條所稱之處分,顯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