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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裁字第 36 號

日期 54 年 04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再審原告既自承原經辦徵收放領人員偽造文書一案,己經二審法院判決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刑事訴訟程序尚在進行中,則該人員等尚未受有罪判決之宣告而告確定,情實顯然,自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合,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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