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裁字第 4 號

日期 48 年 02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必須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須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方得為再審之原因。被告官署固為國家之行政機關,不能為刑事責任之主體,但果有偽造或變造證物之行為,為該行為之自然人並非不能為刑事之被告而處以罪刑。聲請人謂被告官署不能為刑事責任之主體,即屬刑事訴訟不能開始,顯有誤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8 年裁字第 4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