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8
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判字第 41 號

日期 49 年 05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時,稽徵機關根據查得資料逕行決定其所得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提出異議,既為所得稅法所明定,稽徵機關據以決定該項所得額之計算方法,自非納稅義務人所得爭執。查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固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但其行使此等權利,要應依法律之規定為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先依法定程序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時,始得提起訴願,為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所規定之特別程序。原告不依規定限期申報,被告官署依法逕行決定其所得額,原告既依法不得提出異議以申請復查,自更無從提起訴願。此乃因原告自己之過失,依法生失權之效果,殊不能指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謂與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有違。原告尤不得主張其雖不得申請復查,而可不遵行此項特別程序以逕行提起訴願。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616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7,450
NT$26,900
省 $19,45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49 年判字第 41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