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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裁字第 42 號

日期 44 年 12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行政官署頒布增設銀樓辦法,係屬行政命令之頒行,並非行政處分。至其後之廢止增設銀樓辦法,則為行政命令之廢止,亦非行政處分之變更。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載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之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係指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為判決基礎之裁判或行政處分者而言。若已確定之終局判決,並未因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變更,即不得援引該條款,提起再審之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4 年裁字第 4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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