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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429 號

日期 58 年 11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按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稱不得提出異議,係指不適用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請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五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被告官署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依照上開規定,原告既不得提出異議申請復查,自更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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