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判字第 455 號
判例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謂報運貨物進口,係指由國外運入我國口岸者而言 (參照關稅法第二條規定) 。若係依法免稅進口之船舶整體,因歲修或海損必要修理而拆換之設備搬移上岸,以圖改變用途,祇應按拆換時之價值,責令補繳進口稅款,不得依該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如該項應行補稅之廢鐵,依照其他法令應於拆換搬運上岸時報經海關查驗而未報請查驗者,始可依照關稅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謂報運貨物進口,係指由國外運入我國口岸者而言 (參照關稅法第二條規定) 。若係依法免稅進口之船舶整體,因歲修或海損必要修理而拆換之設備搬移上岸,以圖改變用途,祇應按拆換時之價值,責令補繳進口稅款,不得依該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如該項應行補稅之廢鐵,依照其他法令應於拆換搬運上岸時報經海關查驗而未報請查驗者,始可依照關稅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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