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謂報運貨物進口,係指由國外運入我國口岸者而言 (參照關稅法第二條規定) 。若係依法免稅進口之船舶整體,因歲修或海損必要修理而拆換之設備搬移上岸,以圖改變用途,祇應按拆換時之價值,責令補繳進口稅款,不得依該條之規定予以沒收。如該項應行補稅之廢鐵,依照其他法令應於拆換搬運上岸時報經海關查驗而未報請查驗者,始可依照關稅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廢 58 年判字第 45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8 年 12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01 頁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58 年判字第 455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