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判字第 55 號
判例要旨
原告溢報其出口夾板之體積數量,以溢沖該項原料進口稅捐之記帳,即係以不正當之方法,逃避進口原料應納之稅捐,自足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規定同條前三款以外違法漏稅之行為,而與同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用詐欺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之情形,顯不相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告溢報其出口夾板之體積數量,以溢沖該項原料進口稅捐之記帳,即係以不正當之方法,逃避進口原料應納之稅捐,自足構成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規定同條前三款以外違法漏稅之行為,而與同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用詐欺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之情形,顯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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