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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裁字第 6 號

日期 41 年 06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現行法令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屬於職權適用之範圍,不能認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證物。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對於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該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得再審之要件,係指前訴訟程序未經斟酌之證物,今始發見,且前此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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