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613 號
判例要旨
原告於六十年間向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青果販收購生李、生梅等果品,並未依法代為扣繳營業稅,而以南投縣信義鄉農產品批發市場虛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被告官署責令賠繳營業稅,於法並無違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告於六十年間向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青果販收購生李、生梅等果品,並未依法代為扣繳營業稅,而以南投縣信義鄉農產品批發市場虛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被告官署責令賠繳營業稅,於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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