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裁字第 63 號
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固非不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但所謂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係指該團體為達一定之目的,經營業務而常設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而言。本件原告團體縱屬存在,但既未設有首揭法條規定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自不能認為有當事人之能力,其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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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固非不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但所謂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係指該團體為達一定之目的,經營業務而常設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而言。本件原告團體縱屬存在,但既未設有首揭法條規定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自不能認為有當事人之能力,其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