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裁字第 63 號

日期 52 年 07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固非不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但所謂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係指該團體為達一定之目的,經營業務而常設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而言。本件原告團體縱屬存在,但既未設有首揭法條規定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自不能認為有當事人之能力,其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裁字第 63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