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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5 年裁字第 77 號

日期 55 年 07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再審原告利用外銷品退還稅捐辦法之規定,溢額沖銷進口稅捐之記帳,以逃匿其應納之進口稅捐,其情形與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單純以詐欺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者不同,應適用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再審原告之報運外銷品原料進口,報運加工外銷品出口,以及申報沖銷原料進口稅之記帳,係屬同一行為之三階段,其報運原料進口而將進口稅捐記帳,即所以準備將來報運製成品出口後沖銷該項稅捐之記帳,其各階段之作為,合成一整個行為,不容分割,自非各自獨立,不相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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