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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判字第 83 號
判例要旨
第一則:本件紙張,既不能認為屬於海關進口稅則第五五六號所稱之未上蠟銅板紙之種類;又其品質,並非以高報低,亦無逃稅之嫌。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於此無可適用。第二則:該項書證,於本院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原判決以前,已經存在,而為再審原告所未發見及不能使用之證物,而其有關造紙之闡述以及先後化驗分析之結果,如經斟酌,再審原告尚非難受較有利益之裁判。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自應認為具有再審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