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明文規定同業利潤標準由各省或直轄市稽徵機關擬訂係授權各省市稽徵機關,視該省市之社會經濟、生活程度等情狀,自行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備」,並無須經財政部「核定」。至同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所定之徵詢同業公會意見,亦僅供參考,並無拘束稽徵機關之效力。
63 年判字第 8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3 年 02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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