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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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同業利潤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3條,所得稅法第79條和第83條中規定的同業利潤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制定,並提交給財政部備查。這表示同業利潤標準的制定負責機關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財政部對其進行審查和批准。這確保同業利潤標準的制定符合法規要求,並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的國稅局發現某個行業的營利事業存在普遍偷漏稅的情況,該國稅局可以制定較高的同業利潤標準,即該行業的營利事業應當達到較高的利潤率標準。這樣做可以減少偷漏稅的情況,並促使營利事業更加誠實地申報和繳納稅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 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
- 業名詞
- 國稅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79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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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