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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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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了「查得資料」的定義,指的是納稅義務人的收益損費資料。依此規定,稽徵機關在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可以依據這些查得的資料來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這些資料可以包括帳簿、文件、單據或其他足以證明所得額的資料。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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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之四第四項、第七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零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