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72 條
本法第三條之四第四項、第七十五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所稱查得資料,指納稅義務人之收益損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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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了「查得資料」的定義,指的是納稅義務人的收益損費資料。依此規定,稽徵機關在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可以依據這些查得的資料來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這些資料可以包括帳簿、文件、單據或其他足以證明所得額的資料。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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