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了「查得資料」的定義,指的是納稅義務人的收益損費資料。依此規定,稽徵機關在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可以依據這些查得的資料來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這些資料可以包括帳簿、文件、單據或其他足以證明所得額的資料。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7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