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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44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應認有行為能力

全文內容

一 查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八二號解釋略為:「不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認有行為能力」。二、來函所述情形,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已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但在結婚尚未依法撤銷前,依前開解釋,該未成年人仍有行為能力;但為防免日後糾紛計,該法定代理人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先聲請為異議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公參字第 44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應認有行為能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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