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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公參字第 4490 號
要旨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應認有行為能力
全文內容
一 查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八二號解釋略為:「不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認有行為能力」。二、來函所述情形,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已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但在結婚尚未依法撤銷前,依前開解釋,該未成年人仍有行為能力;但為防免日後糾紛計,該法定代理人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先聲請為異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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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應認有行為能力
一 查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八二號解釋略為:「不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認有行為能力」。二、來函所述情形,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已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但在結婚尚未依法撤銷前,依前開解釋,該未成年人仍有行為能力;但為防免日後糾紛計,該法定代理人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先聲請為異議登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