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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電參字第 36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遺囑成立時依當時當地之法律為有效,發生效力時法律已變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全文內容

一 查遺囑之成立,與發生效力,原為兩事,故遺囑如依立遺囑時當地之法律,已可認為有效者,縱使在其發生效力時當地所適用之法律已有變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例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十條) ,仍不影響成立在前之遺囑之效力。二 該陳○盛於日據時代作成之遺言公證書,依當時適用於臺灣之法律,本已合法成立,雖其發生效力已在光復以後,但該項遺囑,依前開說明,似仍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電參字第 36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5 月 26 日發布,要旨:遺囑成立時依當時當地之法律為有效,發生效力時法律已變更,除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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