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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公參字第 43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土地曾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地政機關為預告登記,與土地征收並無妨礙

全文內容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在系爭中如經依法征收,則真正之所有權人將來僅可領受補償地價而已,本案補償地價既經提存,此點當無困難問題發生。至該土地曾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地政機關自應依土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為預告登記,然此登記僅在防止土地權利人對於其土地權利所為之處分加以限制, (見同條第三項) ,與土地征收並無妨礙,況依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土地征收縱未辦理移轉登記,亦已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惟不得處分其物權而已。至可否進入被征收土地內工作一節,似可依土地法第二三一條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公參字第 43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土地曾經法院裁定假處分,地政機關為預告登記,與土地征收並無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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