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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5497 號
要旨
票據時效消滅後,付款銀行得拒絕向執票人給付,不適用民法十五年普通時效之規定
全文內容
查票匯既有票據之交付,自應適用票據法之規定,故票據時效消滅後付款銀行得拒絕向執票人給付,不適用民法十五年普通時效之規定。再票據時效消滅後,匯款人如前來要求退匯,匯款銀行可予受理,如退匯後執票人復持票請求清償票款時,匯款銀行可拒絕給付。至信匯,電匯如其所用單據不具票據法上票據之規定文式,當無適用票據法之餘地。從而如收款人久不來領,或匯款人又因某種原因無法退匯時,此項債務關係似仍適用民法上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