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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76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

全文內容

本件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該臺灣省政府所擬:本案應依法院判決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移轉登記,次依法院拍賣移轉登記,最後辦理徵收移轉登記,並依規定變更被徵收人以便權利人領取徵收補償一節,於法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民決字第 76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