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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913 號
要旨
已經辦理寺廟登記有案,而未依民法等有關規定登記為財團法人之寺廟,不得認係法人
全文內容
一 按法人非經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又法人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同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參照) 。是民法總則施行後,寺廟雖已依監督寺廟修例及寺廟登記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寺廟登記,惟尚未依民法上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暨法人及夫妻財產制登記規則等有關規定,經法院登記於法人登記簿者,似尚不得認係法人 (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九號民事判決參照) 。
二 金至於民法總則施行前設立之寺廟,是否為法人一節,應參考本院院解字第三七九二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判例趣旨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