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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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
- 2.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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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督寺廟條例第2條規定,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該條例監督之。根據這條規定,寺廟內的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以及其他由寺廟保存的古物,都受到該條例的監督。這些法物的保存和管理要遵守監督寺廟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監督寺廟條例(中華民國法務部,2013年修正)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 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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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130 制定)
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 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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