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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0855 號
要旨
法院就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原物分配並命為金錢補償之判決時,不生對待給付之問題
全文內容
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例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四一號著有判例。法院就共有物分割之訴為原物分配並命為金錢補償之判決時,各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係基於法院確定之形成判決所生之效力,與已否履行金錢補償之義務無關;且法院因以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共有人間受配部分,有較其應有部分計算者增多或減少之情形,為顧及經濟上價值及維持公平,而命互為金錢補償,乃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故不生對待給付之問題。
另法院依兩造之分割協議契約命為應協同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判決,如主文未諭示應同時提出對待給付之條件者,依該判決應負金錢給付義務之共有人申請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亦無須提出已為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