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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2378 號
要旨
僑外投資事業如以聯合出資成立公司之方式轉投資於禁止僑外人投資事業,將與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五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規定意旨有違
全文內容
本院秘書長78、11、10 (78) 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三二號函係說明僑外投資事業如以聯合出資成立公司之方式轉投資於禁止僑外人投資事業,將與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五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以負面表列禁止或限制僑外人投資規定之立法意旨有違;至對於僑外投資及其轉投資比例不大之僑外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否參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酌予放寬負面表列之適用,宜由 貴部本諸主管機關之權責認於不違背上開法律規定之立法意旨下自行決定,本院歉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