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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55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法人設立登記後,主管機關有變更時,應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法人設立登記後,主管機關有變更時,核屬應登記事項之變更 (民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等規定參照) ,應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因其並非設立登記,故法人登記證書上「設立許可日期機關」欄無更正或增列許可變更日期及機關之必要;惟似可於登記證書上適當欄位 (例如變更登記日期如下) 加註主管機關變更為何機關,以免混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55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31 日發布,要旨:法人設立登記後,主管機關有變更時,應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