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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5892 號
要旨
法院提存所對於聲請領取提存物 (款) 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形式上審查是否相符
全文內容
來函所提有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存字八○五號提存書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之記載,應否刪除乙事,因該記載乃係提存人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對於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是否予以刪除,應由該提存人自行決定,與法院提存業務無關。又「提存」為非訟事件,法院提存所對於聲請領取提存物 (款) 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形式上審查是否相符,若提存書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記載之內容未據更改,提存所自亦無從任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