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58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法院提存所對於聲請領取提存物 (款) 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形式上審查是否相符

全文內容

來函所提有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存字八○五號提存書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之記載,應否刪除乙事,因該記載乃係提存人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對於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是否予以刪除,應由該提存人自行決定,與法院提存業務無關。又「提存」為非訟事件,法院提存所對於聲請領取提存物 (款) 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形式上審查是否相符,若提存書上「受取提存物所附條件」欄記載之內容未據更改,提存所自亦無從任意變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58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法院提存所對於聲請領取提存物 (款) 事件僅能依提存書之記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