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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09433 號
要旨
失蹤人於死亡宣告後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生之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應由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
全文內容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性質上為形成之訴,其勝訴判決之形成力,對於任何人均有效力,除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外,其效力由死亡宣告狀態回復為原未宣告死亡狀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意旨即明。故失蹤人於死亡宣告後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生之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宜本諸上開原則由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