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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094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失蹤人於死亡宣告後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生之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應由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

全文內容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性質上為形成之訴,其勝訴判決之形成力,對於任何人均有效力,除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外,其效力由死亡宣告狀態回復為原未宣告死亡狀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意旨即明。故失蹤人於死亡宣告後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生之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宜本諸上開原則由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094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發布,要旨:失蹤人於死亡宣告後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生之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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