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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92 號
要旨
死亡宣告經判決確定撤銷後,原婚姻關係自應回復,惟於判決確定前,因信賴原宣告死亡判決所為之善意行為,並不因撤銷死亡宣告判決有溯及效力而受影響
全文內容
按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係屬形成判決,有溯及既往之效力,一經確定,應視與自始未為死亡之宣告同。是以死亡宣告經判決確定撤銷後,原婚姻關係依前揭說明自應回復,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判決確定前,因信賴原宣告死亡判決所為之善意行為,並不因撤銷死亡宣告判決有溯及效力而受影響。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至於死亡宣告撤銷後,戶籍資料中配偶部分,應如何登記,則宜由權責機關參酌上開原則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