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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函民字第 1888 號
要旨
確定判決後,協議內容與其不同,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聲請分割登記
全文內容
本件呂○○等八人,作為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之確定判決書,係判准分割其與呂○○等八人公同共有之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七十三號,及同段七十三之四號土地 (即其與呂○○等八人共同繼承之呂○○遺產) ,並非以該土地為其與呂○○等八人分別共有而判決准分割者,現該七十三號及七十三之四號土地,既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另行協議分割而變更登記為其與呂○○等八人分別共有,且其協議分割內容已與確定判決不同,則呂○○等八人似不得再執行上開確定判決,就該土地聲請分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