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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民字第 10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查法院所為裁判,除依法應用判決者外,應以裁定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定有明文。關於裁定之格式,民刑訴訟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歷來實例上已有定式,且有部頒格式可資遵循。近查各法院對於應為之裁定,間有以批示等形式之文書代替者,亦有依法應由法院為裁定之訴訟行為而省略不作者,例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命為第一次之公示送達,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命撤銷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每率予省略,即以布告公示送達或不為撤銷中止訴訟而逕行續行訴訟,凡此均屬違誤,嗣後務須切實改正,不得以批示代替裁定,或省略不作。

全文內容

查法院所為判決,除依法應用判決者外,應以裁定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定有明文。關於裁定之格式,民刑訴訟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歷來實例上已有定式,且有部頒格式可資遵循。近查各法院對於應為之裁定,間有以批示等形式之文書代替者,亦有依法應由法院裁定之訴訟行為而省略不作者,例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命為第一次之公示送達,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撤銷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每率予省略,即以布告公示送達或不為撤銷中止訴訟而逕行續行訴訟,凡此均屬違誤,嗣後務須切實改正,不得以批示代替裁定,或省略不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民字第 10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法院所為裁判,除依法應用判決者外,應以裁定行之,民事訴訟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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