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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4555 號
要旨
大函提出之問題二則,茲答復如下:
一 民國三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在上海施行者,確係民國十八年至二十年間所制定之民法,及民國七年八月五日所公尚之法律適用條例。
二 彼時上海當局及法院是否視堪尼聯醫師及夫人為德國人,須視彼夫婦當時是否依法保有德國籍以為斷,若依當時德國法律認為彼二人已喪失德國國籍,則上海當局及法院亦即視之無國籍人。
全文內容
大函提出之問題二則,茲答復如下:
一 民國三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在上海施行者,確係民國十八年至二十年間所制定之民法,及民國七年八月五日所公尚之法律適用條例。
二 彼時上海當局及法院是否視堪尼聯醫師及夫人為德國人,須視彼夫婦當時是否依法保有德國籍以為斷,若依當時德國法律認為彼二人已喪失德國國籍,則上海當局及法院亦即視之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