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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6)台令參字第 0341 號
要旨
按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功能雖各有不同,但其本質則同為國家對於違反刑事法令者之一種強制處分,且二者均應經過訴追與裁判之法定訴訟程序,在保安處分為檢察官之聲請與經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在刑罰為起訴 (公訴及自訴) 與判決,此點殆無二致。告訴乃論之罪乃法律上限制檢察官訴權之行使,而刑罰與保安處分之請求,均屬於訴權範圍,自應同受其限制。是則檢察官對此既因訴權受有限制而不能訴追,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自亦不能加以裁判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如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其訴權自亦受有限制而不能行使,其訴訟關係既不存在,即亦不能單獨聲請或宣告保安處分。
全文內容
按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功能雖各有不同,但其本質則同為國家對於違反刑事法令者之一種強制處分,且二者均應經過訴追與裁判之法定訴訟程序,在保安處分為檢察官之聲請與經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在刑罰為起訴 (公訴及自訴) 與判決,此點殆無二致。告訴乃論之罪乃法律上限制檢察官訴權之行使,而刑罰與保安處分之請求,均屬於訴權範圍,自應同受其限制。是則檢察官對此既因訴權受有限制而不能訴追,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自亦不能加以裁判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如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其訴權自亦受有限制而不能行使,其訴訟關係既不存在,即亦不能單獨聲請或宣告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