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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二)字第 48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查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得單獨宣告外,必以有主刑之宣告為限 (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解釋) 所呈蔡某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一案,被告在裁判前死亡,經花蓮地方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所扣押由台灣省糧食局花蓮事務所保管之在來白米壹千肆百拾玖公斤並非違禁物,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自無參照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餘地,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九條前段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得單獨宣告外,必以有主刑之宣告為限 (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解釋) 所呈蔡某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一案,被告在裁判前死亡,經花蓮地方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所扣押由台灣省糧食局花蓮事務所保管之在來白米壹千肆百拾玖公斤並非違禁物,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自無參照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餘地,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九條前段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令刑(二)字第 48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得單獨宣告外,必以有主刑之宣告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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