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令刑(二)字第 4552 號
要旨
查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即發生撤回之效果,檢察官自毋庸再為撤回起訴之聲請。
全文內容
查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即發生撤回之效果,檢察官自毋庸再為撤回起訴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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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即發生撤回之效果,檢察官自毋庸再為撤回起訴之聲請。
查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即發生撤回之效果,檢察官自毋庸再為撤回起訴之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