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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令刑(二)字第 45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查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即發生撤回之效果,檢察官自毋庸再為撤回起訴之聲請。

全文內容

查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即發生撤回之效果,檢察官自毋庸再為撤回起訴之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令刑(二)字第 45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查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原告訴人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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