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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民決字第 109 號
要旨
查民法上規定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處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全體合夥人發生效力之情形,係指一般業務上之行為而言,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行為應不包括在內。本件合夥財產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性質,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合夥無法人人格,不得為不動產物權之主體,故無論訂立抵押契約或設定抵押權登記,均應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為之。
全文內容
查民法上規定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處三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全體合夥人發生效力之情形,係指一般業務上之行為而言,公同共有財產之處分行為應不包括在內。本件合夥財產設定抵押權屬於處分行為性質,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合夥無法人人格,不得為不動產物權之主體,故無論訂立抵押契約或設定抵押權登記,均應以全體合夥人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