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函刑(二)字第 1082 號
要旨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犯偵辦。
全文內容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犯偵辦。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犯偵辦。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犯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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