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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函刑(二)字第 1082 號

會議日期 56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犯偵辦。

全文內容

查承印偽藥單標簽之印刷商及承製偽藥容器商等,如認其有共犯 (包括共同正犯及從犯) 意思,自應併送法辦,但不能一概事先決定可否視同幫助犯偵辦。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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