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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令刑(四)字第 041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查來電所述船員許某冒用船員呂某之護照企圖進入港區及呂某擅將其護照借與其他船員使用各節,除有其他不法行為,應依有關規定處理外,若僅係單純的借用護照,驗看放行,依現行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似尚無處罰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令刑(四)字第 041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5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來電所述船員許某冒用船員呂某之護照企圖進入港區及呂某擅將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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