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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民字第 06864 號
要旨
關於優先承買權人之通知,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拍賣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參照)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通知,應於揭示拍賣公告同時為之,並載明他共有人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者,應於拍賣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聲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並於拍定時聲明之。
二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修正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 ,執行法院於基地或房屋拍定後,應通知各該優先購買權人,通知書內並應載明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願予優先購買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同條第二項參照) 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