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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內地字第 109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外國法人權利能力之認定原則

全文內容

一 外國法人經認許成立,即具有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

二 外國法人未經認許成立,但其本國與我國訂有關於承認法人地位之條約時,依條約之規定,具有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

三 外國法人未經認許成立,且其本國未與我國訂有關於承認法人地位之條約時,其仍不失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得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七一九號判例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內地字第 109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外國法人權利能力之認定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