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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7641 號
要旨
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故如請求人於前後兩時占有當時,分別就其占有之事實及其他關於構成時效取得要件之事實,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者,公證人自當予以公證,占有人即得憑前後兩時關於時效事實之公證書,主張因時效而取得物權,請求地政機關依法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
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故如請求人於前後兩時占有當時,分別就其占有之事實及其他關於構成時效取得要件之事實,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者,公證人自當予以公證,占有人即得憑前後兩時關於時效事實之公證書,主張因時效而取得物權,請求地政機關依法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