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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監字第 066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一 貴監受刑人之釋放與假釋,均應依照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二 患肺結核病之出獄人,其出獄後有關肺結核病之追蹤治療事項,宜由衛生機關處理。希於前開受刑人出獄前,將其出獄日期,連同病歷表及預定居住地址等一併通知當地公共衛生防癆機構,並先與之聯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監字第 066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7 月 30 日發布,要旨:一 貴監受刑人之釋放與假釋,均應依照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七條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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