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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106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號解釋:「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終止收養關係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既應由其本生父母代為訴訟行為,則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一項之同意,自應解為其本生父母代為之。」如本件養父母已離婚,而僅養父欲與養女終止收養關係之情形,因此時終止收養,僅在養父與養女間發生效力,養母與養女間則否,養母依法仍為養女之法定代理人,該號解釋是否仍有適用,須由養女之本生父母代養女與養父訂立終止收養之契約,或應由養母代養女與養父訂立終止收養之契約。貴部 (內政部) 如有疑義,可專案報請行政院轉請司法院為補充解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106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8 月 25 日發布,要旨: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號解釋:「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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