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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法律字第 1503 號
要旨
陳○昌檢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年 (亡) 字第一一六號民事判決申辦陳○二、陳○義等二人死亡宣告登記,惟該判決書內認定之事實與戶籍資料不符,則該判決是否違誤疑義一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二年二月四日 (七二)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八號函復略以:「....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三條規定,法院為宣告死亡之判決,應於判決內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人如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利害關係人得依同法第六百三十六條規定,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請求法院為撤銷死亡宣告判決或為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年亡字第一一六號宣告死亡事件,其確定死亡之時如有不當者,自得由利害關係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向原法院以訴主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