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24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查「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定有明文,且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其他法令亦無專任教育人員得兼任調解委員之明文規定,故現任國立大學專任教授不得兼任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委員。

全文內容

查「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定有明文,且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其他法令亦無專任教育人員得兼任調解委員之明文規定,故現任國立大學專任教授不得兼任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委員。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0 年 4 月 24 日法九十律字第 013612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24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