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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2471 號
要旨
查「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定有明文,且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其他法令亦無專任教育人員得兼任調解委員之明文規定,故現任國立大學專任教授不得兼任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委員。
全文內容
查「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定有明文,且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其他法令亦無專任教育人員得兼任調解委員之明文規定,故現任國立大學專任教授不得兼任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委員。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0 年 4 月 24 日法九十律字第 013612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