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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6575 號
要旨
委任契約已否失效之認定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件陳姓兄弟間就「(一)所有房子、土地即依竊不動產之繼承、分割、轉讓、買賣之簽名蓋章及一切法律上所應行之手續。(二)申請印鑑證明書。」之事項為授權,乃屬委任契約之性質。又按民法總則編第六章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僅適用於請求權,對於上開授權之效力期間應無適用之餘地。惟查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且除於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外,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參照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五百五十條)。本件陳君所持憑之授權書已否失效,可否沝其帶領補償費,仍請主管機關參照上開法律見解依職權調查事實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