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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81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借用市有土地,於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房屋,是否須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暨應否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程序辦理疑義

全文內容

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借用市有土地,於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房屋,是否須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暨應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各節,本部意見如左:

一 參照貴部 (內政部) 六十五年八月三日台內地字第六九二二一○號函及六十七年四月七日台內營字第七七五○六三號函略以: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等語。本部亦曾於七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以法七十九律字第一一九三三號函復 貴部 (內政部) 略以:「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合法權原關係存在之書面,即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即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在案。綜上所述,凡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參照前揭 貴部函釋意旨,係屬土地 (不動產) 處分行為。因此,土地如為公有土地,即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二 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僅供建築使用,於出借出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是否須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須視其原訂契約 (即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內容已否明確同意上述建築改良行為而定。如原訂契約訂嗣後可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即無庸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無須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土地使用人可持憑原訂契約據以辦理;反之,如原訂契約未明確同意嗣後可新建、增建、改建者,則欲新建、增建、改建時,仍須再經同意 (即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本件台北市政府公有土地借用契約內容如已訂明出借期間欲新建、增建、改建者,應先徵得同意,按上開說明,仍須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三 至修建部份,如未涉及權利範圍之變更,似不必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181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借用市有土地,於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改建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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