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26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二六三號函略以:「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而調解僅係當事人就彼此間私法上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並不具有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其效力應不及於調解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來文所提有關界址爭議之土地,其經調解成立之當事人,既僅「林○」「林○安」「林○寅」三人,其餘共有人未經參與,調解之效力,應僅調解當事人間受拘束而已,並不當然及於其他未參與調解之共有人。」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八一)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二六三號函略以:「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而調解僅係當事人就彼此間私法上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並不具有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其效力應不及於調解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來文所提有關界址爭議之土地,其經調解成立之當事人,既僅「林○」「林○安」「林○寅」三人,其餘共有人未經參與,調解之效力,應僅調解當事人間受拘束而已,並不當然及於其他未參與調解之共有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26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八一) 秘台廳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